錄用意向書是雙方的一種約定,但不具有勞動合同那樣的法律效力,隻是約定什麼時候報到等等。聘用意向書中向被告發出的信息并不是能夠産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可以不去報到也不算違約的,因為這隻是雙方的一種意向而已。并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是不允許約定違約金的,除非關于培訓和保密方面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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