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該規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1996年司法解釋中,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檔次的認定是以詐騙罪的數額檔次認定的,這與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釋并不矛盾,為此應當将該解釋的“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詐騙的量刑中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