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需要的條件如下,公司的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開發行。公司的總股本不低于五千萬元人民币,公司經營在三年以上,近三年已經連續盈利。持有面值一千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不能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購買、出售重大資産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産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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