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
發包方或發包機構要代表國家或反映國家利益來組織企業的發包工作。
它的主要職能有以下幾項:
(1)它要确定企業是否承包以及采取什麼方式發包;它還要根據企業的内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來決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發包對象,并對企業的資産進行評估。
(2)它要直接或組織專門的機構考評和選拔承包經營者。
(3)它要簽訂承包合同,簽發經營證書,并直接或授權某些專門機構對承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效果進行評價。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标發包,對不适于招标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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