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回購請求權的條件是:
第一、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行使的主體當然是反對股東,即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表示反對的股東。
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連續五年不分配股權紅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
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發生,公司股東大會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第二、在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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