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參保人員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不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緩刑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緩刑期間是靈活就業人員,那麼,可以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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