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考核時因為應聘者尚未被用人單位正式招用,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此種情形的傷亡事故不屬于工傷,不宜運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企業招聘時進行操作考核必須保障應聘者的人身安全,如發生傷亡事故,隻要不是求職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殺自殘,企業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按照人身損害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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