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出具解約函的作用是,告知學校和畢業生解除協議,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是起通知作用。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确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
三方協議從本質上講是一份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該條款明确了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通知的方式沒有明确要求,也就是說,可以電話通知、短信通知,因此,解約函不是必須出具的,其它方式通知對方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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