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所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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