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社會保險法規定,通常條件下,申請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第二、已參加本市城鎮的社會保險;第三、屬于在計劃内的生育;第四、在依照規定設置了産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産或者流産,一般包含:自然流産和人工流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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