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不屬于單獨行為。
無因管理在法學上的定義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言之,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以它是“事實行為”的一種。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将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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