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村辦企業才可以轉工業用地,村委會以土地入股,可以簽訂一定年限的使用合同。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并證》,确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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