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拆遷補償标準是:
【法律依據】
1、根據《南昌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标準》第八條規定,拆除城市公産住房,被拆遷戶在原拆除房屋就地或就近安置的,原則上根據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數量按1∶1比例安置住房,由老城區易地安置到城郊新區定居的,其安置住房面積可增加30%。
被拆遷戶原住房無單獨陽台、廚房、廁所的,在新安置住房中按規定标準設計的一個廚房、廁所和陽台可不計算安置面積。
2、根據《南昌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标準》第九條規定,拆除單位公房和城市居住私房,原所有人要求保留産權的,其新舊房屋的等面積部分,按重置完全價格結合成色結算差價。新房大于舊房且不足一個自然小間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造價購買,新房大于舊房超出一個自然小間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商品房價格購買。舊房大于新房部分,按舊房重置完全價補償所有人外,另外給予适當經濟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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