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各有千秋。
教師待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曆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3、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特崗教師待遇如下:
1、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特設崗位教師,要給予表彰;對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不适合繼續在教師崗位工作的,要根據合同協議予以解聘并相應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2、在聘任期内,特設崗位教師的戶口可根據本人意願,可留在原籍,檔案關系統一轉至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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