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将判決書送達羁押場所的一個月内,由公安機關将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實踐中罪犯必須在監獄集訓點集訓兩個月左右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分配,正式下隊後監獄在五日内通知家屬,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内發出。
法律依據:《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将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羁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内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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