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協議中确定資金管理。要運用公司管理的模式,以合同、協議約定雙方的出資比率和形式,資金使用的方式,制約的形式,以及違約責任。
2、掌握資金一方,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協議中,可以載明:如果發生違約由資金控制人以本人和家庭财産承擔無限責任。
3、銀行開設對公賬戶。合夥企業要在銀行開設對公賬戶,凡公司資金出入,必須經對公賬戶。可以設置二個以上的預留印鑒,約定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需由多人同時許可。開通網銀的,需要分别授權。
4、負責人與财會相分離。合夥人涉及幾方的,一方為負責人的,财會人員由其他合夥人推選,避免負責人随意使用公司資金。現金支取或者轉賬,需要負責人和财務共同印鑒。
5、規範财務制度。可以約定超過一定數額的開支,需要由合夥人一緻同意;不得使用白條報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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