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科目中“貸款”是指:
1、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确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确認金額;
2、貸款持有期間所确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确定,在該貸款逾期存續期間或使用的更短期間内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别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3、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将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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