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标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标簽、标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産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3、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将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4、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