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想要變更的話,就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勞動合同的變更協議或者是補充協議或者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對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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