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時,結案時,通常會制作執行終結裁定書來送達給各方當事人,該終結裁定書就是案件執行完畢的依據,這個依據是由法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來進行開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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