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自己的考試不犯法,若是叫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或者是自己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規定的各種級别考試,此事是犯法的。若是自己的期末考試,不犯法,但會觸犯學校的相關規定,雖然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也會受到學校的處分。對于考試犯法的行為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确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适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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