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實施辦法》,屬于民政部門救助的殘疾人,是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無固定收入、不符合當地低保條件,持有縣及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一級、二級智力殘疾,一級、二級精神殘疾,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員。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市區為340元/月),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經鄉鎮、區民政部門審核後,符合條件,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護理補貼,按照農村每人每月50元,城鎮每人每月100元的标準發放。具體情況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殘聯進一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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