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不成,關于定金的退回這一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因政策變化或者不可抗力導緻的交易失敗,賣方應将定金退回給賣方;
2、因賣方原因導緻交易失敗,賣方應該向賣方退還雙倍定金;
3、因買方原因導緻交易失敗,賣方無需向賣方退還定金。
因此,在買方繳納定金前,一定要對将要購買的房屋、購房政策和賣方進行一個比較充分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違約定金不退,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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