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别:
1、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将來客觀上不确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将來或該事實是确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将來确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将來或不是确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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