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的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前段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将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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