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問題:
1、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2、離婚協議内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3、如果雙方的房子是按揭買的,雙方就房産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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