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後放棄中标結果的後果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還未發出中标通知書,如果是未發出中标通知書放棄中标,中标人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後果隻是沒收投标保證金;第二種情況是發出中标通知書,如果發出中标通知書後放棄中标,中标人不僅要沒收其投标保證金,而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條,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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