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币可以在銀行調換,殘币不宜再繼續流通,為維護人民币信譽,保護國家财産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币兌換辦法》
凡辦理人民币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衆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币,不得拒絕兌換。
殘缺、污損人民币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并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币。
殘币兌換方法:
一、能辨别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币,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别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币,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三、紙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四、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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