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自己離職的一般不能要求賠償。
除非是因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離職的,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的标準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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