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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如何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5 04:54:54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常見認定情形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将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将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緻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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