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史證明應當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對于公民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有兩種方法:
一、直接帶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開證明,其相關負責人知道具體的填寫内容,然後蓋章,簽字;報社區民警,簽字蓋章;到派出所最後簽字、蓋章,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别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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