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
第二款: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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