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别财産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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