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
(2)已婚的(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産建築面積小于48平方米;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法律依據:
根據《經濟适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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