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區規劃
進行居住區的規劃的目的是為了确保居民基本居住生活環境、合理、有效的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居民的生活質量。在居住區内,除了布置住宅外,還需要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綠地和公共活動場地、道路廣場和市政工程設施等。居住區内也可以考慮設置少量的無污染、無幹擾的工業。
一 居住區的構成以及規模
1. 居住用地的組成
1)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築基地占地以及四周合理間距内的用地(包括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的總稱。
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般稱為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等8類用地。
3) 道路用地 居住區道路可以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宅間小路四季,在應用時還應該包括非公建配建點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停放場地。其道路寬窄應符合有關規定。居住區級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指路同級。小區級道路,一般用以劃分組團道路。組團級道路,上接小區路,下聯宅間小路。
4) 公共綠地 居住區内綠地分為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蓋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公共綠地應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尤其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級公園、小遊園、組團綠地以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
2. 居住規劃的内容
1) 選擇确定用地位置和範圍
2) 确定規模,人口數量和用地大小
3) 拟定居住建築戶型、層數比例、數量、布置方式
4) 拟定公共服務設施的内容,規模、數量、分布和布置方式
5) 拟定各級道路的寬度、斷面形式、不知方式
6) 拟定公共綠地的數量、分布和不知方式
7) 拟定有關的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8) 拟定各項技術經濟指标和造價估算
3. 居住規劃的原則
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應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
2)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 等地方特點以及規劃用地周圍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内有保留價值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并将其納入規劃。
4) 适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适、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5) 為工業化生産、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6)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7)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以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4. 居住區分級
居住區可以分為居住區、居住小區和居住組團三個層次,并通過人口規模來界定。
1) 居住區 泛指不同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質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和,并于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想對應,配建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2) 居住小區 城市中由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和,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動不穿越主要交通線為原則,并設有與其居住規模(10000-15000)相應的、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區。
3) 居住組團 一般稱為組團 ,城市中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設有預期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應的,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區。
5 居住區的規劃結構
居住區的規劃結構,主要是确定居住區的總體布局以及各主要功能部分的位置和組合。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在内的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居住區規劃布局的原則包括: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有利于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一般情況下,各小區規劃結構都是根據當地條件、曆史文脈、民風民俗,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的。小區規劃結構與其道路系統、功能分區、公建布局、建築群體組合方式,以及空間和環境設計有着密切的聯系。
在設計實踐中,分及控制規模是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一般情況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也可以分為“居住區——組團”,或是“小區——組團——街坊”多種模式。
6 居住區空間與環境設計的原則
1) 規劃布局和建築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2) 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塵、噪聲等對居民的幹擾
3) 精心設置建築小品,豐富及美化環境
4) 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于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5) 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築、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築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7 各項用地指标的計算
1) 規劃總用地範圍的确定
當規劃總用地周圍圍城市道路、居住區道路、小區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範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當規劃總用地與其他用地相鄰,用地範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2) 底層公建住在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的确定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樓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别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場院或因公建需要後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3) 底層架空建築用地面積的确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築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棟建築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别計入有關用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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