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把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但是若是勞動者因向包工頭索要工資、加班費、各項社會保險等引發糾紛,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非工傷等上述訴求,繞過包工頭直接向工程發包單位要求法院确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将不予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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