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分以一年度為周期,一周期從機動車駕駛員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一個周期内累加記分的最高值為12分,即在一個周期内積分達到十二分的,就要對駕駛員進行相關考試,考試合格的,原記分予以消除,重新開始記分。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十二分的,該周期内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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