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标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為。
2、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結合《商标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标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标标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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