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期限到了的,股東需要按約定足額繳納出資。如果股東未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的,除要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要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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