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法人。但如果清算組成員與公司、企業相勾結共同實施本條規定的行為,也應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企業在清算時,有隐匿财産、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财産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公司、企業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财産的行為。
3、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隐匿财産,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财産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财産,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