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共有四大方面,人為因素、機械設備、環境因素和安全生産。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标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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