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認為:法受客觀規律的制約,因而不是表達絕對的意志自由,但人能認識規律,所以法可以表達相對的意志自由,在政治社會中,自由通常要有法律的限制。
法律維護個人自由與整體自由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人的意志自由,是其責任的基礎,一旦社會進步把擺脫封建桎桔和通過消除封建不平等來确定權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來,這種要求就必定迅速地獲得更大的規模,而這種現象又以商品交換超出一國的界限這個經濟條件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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