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案情複雜且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最長可延長15日。即最長為60日會有結果。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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