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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9 07:04:22

  缺席判決離婚的情形有: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緻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将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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