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合同;
(二)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驗收證明;
(三)工程款數額已經确定;
(四)承包人已經給付發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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