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死刑執行多在秋冬兩季。
從西周開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漢朝成了制度。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在古人看來,春夏屬陽、秋冬屬陰,德屬陽、刑屬陰。春季氣候溫和,草木萌生,夏季天氣炎熱, 萬物茂盛,此時最适宜于賞慶;而秋天天氣轉涼,有蕭殺之氣,冬季寒冷,萬物蓄藏,此時最适宜施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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