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主體不同,發生的結果也會不同最凸現的差異就在于是否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員工過失解除和無過失解除首先,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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