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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侵犯商标權司法解釋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27 07:25:15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标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标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标,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其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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