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确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雙方争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約定履行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确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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