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逃逸:1、明知發生事故,仍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2、認為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離開;3、有酒駕和無證駕車嫌疑,報案後仍不聽候處理;4、把受害人送院後,沒報案且無故離院;5、把受害人送院後,留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6、在接受調查期逃逸;7、離開現場後不承認曾因其原因導緻事故,但交警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了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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